原告马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住(略)。
被告时某,男,住(略)。
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时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对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220元合意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时某赔偿原告马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220元,于2010年11月8日支付3,000元(已执毕),余款于2010年12月8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