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a,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a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荣兴,被告人宋a及其辩护人杜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宋a在本市闵行区x镇x路x号A农贸市场其租赁的摊位处,因琐事与相邻摊位的摊主朱a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期间,被告人宋a击打朱a的脸部,致朱左眼球破裂伤,手术晶体摘除。经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现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a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补充鉴定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宋a系初犯,能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8日起至2008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韩伟清
审判员凌莉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