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周某之子),男,住(略)。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长期不合。2008年3月20日被告周某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在此期间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时被告也未回来探望,甚至原告父亲去世时也未回来。直到2009年8月17日被告才回来。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分担共同债务。
被告周某辩称,1998年11月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由于婚前原告出于目的性的相处,导致被告和前夫离婚,和前夫房产分割后被告所得房款27,000元全部交给原告。婚后原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与被告争吵,对被告拳脚相加,恶语相向,甚至要求被告与儿子断绝关系。原告在外赌博输钱后以被告的工资卡作抵押向人借高利贷,回家后即对被告殴打、辱骂,原告还未经被告同意即擅自处理被告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致使被告至今未能接受后续治疗,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被告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是要求对房屋进行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8月被告回家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弄X栋X号X室房屋进行分割。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另查明,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弄X栋X号X室房屋系动迁安置所得,安置人为原、被告及周某(系原告之父,已死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夫妻感情。但近年来由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因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双方均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离婚意见一致,对此本院自可准许。至于双方现居住房屋因涉及继承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丽群
审判员吴凤鸣
代理审判员杨德新
书记员朱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