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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XX医院诉何XX监护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崇明县XX医院,住所地崇明县x。

法定代表人黄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

委托代理人何XX(系被告哥哥),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

原告崇明县XX医院为与被告何XX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X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崇明县XX医院负担。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沙卫明

代理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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