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明县XX医院,住所地崇明县x。
法定代表人黄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
委托代理人何XX(系被告哥哥),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
原告崇明县XX医院为与被告何XX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X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崇明县XX医院负担。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沙卫明
代理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