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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2132号

原告于某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某海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邢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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