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宾馆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6日前支付原告向晖人民币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向x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