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38岁。
被告蒋某某,女,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艳君
审判员韩新军
审判员罗晓男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伍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