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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272号

原告邓某某,男,38岁。

被告蒋某某,女,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艳君

审判员韩新军

审判员罗晓男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伍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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