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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四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孙某某,男,31岁。

案由:离婚。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9日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孙某某同意。

二、婚生女儿由被告孙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王某某放弃财产分割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孙某某所有。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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