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a、薛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a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龚a及其辩护人薛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11月5日间,被告人龚a在本市闵行区x路开设“半岛游戏城”,内设“飓风X号”、“斗地主”、“宝藏奇兵”、“动物大亨”等游戏机进行经营。2008年11月5日下午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场所查获正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活动的钟a、刘a、刘b、邓a、张a(均另处),并缴获赌资人民币555元。被告人龚a及“游戏城”的工作人员汪a、樊a、孙a、万a(均另处)被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31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案发后,赃物游戏机31台及赌资人民币555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a、樊a、孙a、万a、钟a、刘a、刘b、邓a、张a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书证,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沪文市(2008)审字X号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a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龚a系初犯,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龚从宽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09年6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