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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x诉被告xx宾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宾馆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6日前支付原告姚x人民币1,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x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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