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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等诉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B,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陈A(原告王B之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C,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D,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C,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王E,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王C,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沈B,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C,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王F,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G,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钟xx(原告王G之夫),男,19xx年xx月xx日,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翟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王H,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I,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H,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凌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侯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侯B,女,住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原告王J,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加拿大。

原告翟B,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

委托代理人凌xx,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康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王A等九位原告与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侯A、侯B、王J、翟B、凌xx、王H、王I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H、王I、翟B、翟A、侯A、侯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A等9位原告共同诉称,被告向其租赁上海市X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后,严重违约,连续拒付租金,致使原告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原告严重侵权。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租金(按照每月人民币x元计算),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H、王I、翟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发表意见。

原告翟A、侯A、侯B、王J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发表意见。

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辩称,系争房屋属动迁范围,造成了我公司的经营损失。原来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现已变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租金标准应当重新进行协商,并从动迁公告之日起至系争房屋拆迁之日一并结算。在前案中法院已经法院已判决我方支付原告5万元,本案不应重复支付。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是原告共有的房屋。20xx年x月xx日,王A等部分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餐饮使用,租赁期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每月租金x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付款日每季首月5日,在租赁期间一切房屋修缮由被告负责,被告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原告家族成员除外),任何一方违约都将赔偿违约金5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嗣后,经部分原告同意,被告将部分房屋转租,又因经营不善,擅自将租金改为一月一付,并一直延续至今。期间,被告未征求原告意见,即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为此,双方产生争议。20xx年xx月xx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恢复房屋结构原状,支付违约金、终止合同等。20xx年xx月xx日,本院以(20xx)闸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万元并对房屋安全隐患予以整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xx年x月x日,河南路闸北段列入改建工程,20xx年xx月xx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并从20xx年起至租赁合同终止被告每年增加租金人民币2万元。20xx年x月起,被告以影响营业为由开始拖欠房屋租金,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同意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自然终止租赁关系,对租赁房里的装修不需要法院处理,其余租赁的房屋由原告自行协调处理。原告愿意放弃违约金的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20xx)闸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信函,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被告在租赁期间拖欠房屋租金,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租金,合约、合理、合法,可予支持。现原、被告一致同意在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请求,被告在合同期满自行搬离,双方的合意,与法不悖,可以采纳。被告在审理中以租赁期间受到动迁影响为由,要求减少租金,因未得到原告的认可,事实上系争房屋也未实施动迁,被告经营中自行减少的收入,与原告无涉,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A等本案所有原告与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xx年x月xx日终止履行;

二、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A等本案所有原告租金人民币x元(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

案件受理费x元、公告费2080元由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海燕

审判员洪湘龄

代理审判员吴妮娜

书记员龚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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