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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诉丁某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略)。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戈某,男,住(略)。

被告丁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略)。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号某苑某号某室。

原告杨某、张某、张某诉被告丁某、张某、张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伟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张某、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戈某,被告丁某、张某、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张某、张某诉称,涉案房屋于1983年建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宅某的房屋进行继承析产。

被告丁某、张某、张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被告丁某与张某(2009年9月已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张某、被告张某、张某。原告杨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生一子即原告张某,双方于2001年4月26日登记离婚。1983年由原告杨某、张某、被告丁某及张某共同在(略)建造二层房屋三上三下。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时,上述房屋登记人口为原告杨某、张某、张某、被告丁某及张玉其;主房占地面积为75平方米。2010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继承。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中北面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张某、张某、被告丁某共同共有;其余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被告张某、张某放弃涉案房屋的财产权利。原、被告双方虽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X村宅基地档案、派出所证明、离婚证、庭审笔录各1份,村民委员会证明三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上海市X村宅基地档案记载情况,涉案房屋应归原告杨某、张某、张某、被告丁某及张某共有。张某死亡后,其遗产应由被告丁某、原告某、被告张某、张某继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略)(地号某乡X村某丘<2>)二层房屋三上三下,其北面二层房屋一上一下归原告张某、张某、被告丁某共同共有;其余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819元,原告张某、张某、被告丁某共同负担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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