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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永州市零陵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105号

原告陈某某,女,26岁。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妇幼保健院。地址:永州市零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院院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管爱萍

审判员雷显非

审判员谢定云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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