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两年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及其他损失。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近两年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双方在订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8000元、衣服钱等x元,双方生活期间无家庭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霍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由被告王某一次性返还原告霍某彩礼等费用x元,款项于2010年8月18日前自动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生活用品各归其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