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码:x。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未经登记而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居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武××,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现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非婚女武××由被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承担;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合,经常争吵、打架,我也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某于1999年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同居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武××,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纠纷,致原告涉诉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沙发一组、席梦思床一支、灶具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某所生女武××(X年X月X日生)由被告武某抚养。
二、由原告刘某给付武××抚育费x元(款项由武某代管)。
二、家庭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沙发一组、席梦思床一只、灶具一套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郑琰丰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