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大林江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华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江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人,农民,现住(略)。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大林江水电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某于2008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木东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胡艳琼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