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伏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尚旭辉,河南洛浦(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吕某某,男,28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宪周,洛阳市涧西周山法律服务所(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某诉被告吕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本案应属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本案应由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吕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香玲
审判员王光仁
人民陪审员赵国涛
二0一0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