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经被告李某介绍到其承包的x部队综合仓库弹药库从事装修工程,2009年11月1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x元,并由被告李某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2010年1月,经原告催讨,被告只支付原告工资20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工资x元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工资款x元,被告于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5000元,余款x元由被告从2010年9月起于每月20日支付1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