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荣,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葛某。
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2010年7月9日签订了柜体加工合同,对货物名称、数某、金额、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款60万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亦进行了确认,被告下欠6万元货款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6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使用特快专递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被退回。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被告的身份状况不明确。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辉
代理审判员赵新
代理审判员相帆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