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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卞某某,男。

被告韩某某,女。

原告卞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短暂接触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于2001年10月18日办理结婚证。因婚前接触较少,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儿子卞某某出生,现在跟随原告一起生活。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不正当行为,为此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同年下半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经两年有余。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卞某某,并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韩某某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卞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0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卞某某,现在跟随原告卞某某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6年原、被告双方因家庭内部事务发生矛盾,从2007年开始分居至今。在分居的期间,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被告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卞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自2007年起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卞某某请求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子卞某某一直跟随原告卞某某生活,被告韩某某又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婚生子卞某某在原、被告双方离婚后仍然应由原告卞某某抚养;原告卞某某在庭审中提出暂时不要求被告韩某某负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卞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卞某某由原告卞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耀奎

审判员高领

审判员王晓伟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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