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汉族,xxx年x月xx日生,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幢x楼。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公司员工。
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签订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承包协议。2010年2月底,原告被告知将安排其去其他门店担任店长。2010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承包门店进行了盘点。2010年4月3日,原告辞职离开被告公司。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1个月的承包奖励9,166.60元,被告一直未予结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奖励9,166.60元。
被告xxxx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无异议,希望与原告达成调解。
本案经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参与调解,本院审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xxx承包奖励人民币5,833元;
二、原告xxx与被告xxx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故减半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