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
原告x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2日前支付原告xxx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0.5元,由被告x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10月2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樱
书记员查莹税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