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许xx(系被告王xx丈夫),住同被告王xx。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xx、王xx应于2010年11月8日之前赔偿原告卜xx人民币4,857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二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