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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民二初字第237号

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国强,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在2009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50元;

二、被告王某某的借款利息,原告同意放弃;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荣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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