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凯凯电脑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员工。
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凯凯电脑经营部因将帐号为x,编号为GM/x,出票日为2010年5月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680元,申请人为上海市杨浦区凯凯电脑经营部,收款人为须睿,持票人为上海市杨浦区凯凯电脑经营部,背书人为空白的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5日内申报权利。现在规定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凯凯电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フs
书记员蒋巍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