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4年11月8日结婚,2008年12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瑞,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孩李某瑞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100元,每年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12月30日前支付下半年。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己自择。原告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三、夫妻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书良
审判员姚虎亭
人民陪审员曹军令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