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书良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岳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