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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93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书良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岳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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