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双桥区桥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桥送车分公司(以下简称桥福公司)。
负责人何某某,男,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男,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桥福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桥福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