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系被告黄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某、薛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某、薛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黄某某、薛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程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