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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所侵占房屋,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发出了强制迁出房屋公告,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迁出侵占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的房屋。但二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现经本院强制执行,并将迁出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榆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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