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学生。
被执行人靖边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任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靖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