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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丹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茂成,上海天闻(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锦秋国际大厦B区x。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公司)诉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正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茂成,被告风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进、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乐公司诉称,我公司拥有《不能说的秘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发现风行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www.x.com)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我方的权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综上,我们请求:1、判令风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停止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2、判令风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共计12万;3、判令风行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风行公司辩称,我方只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安乐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

电影《不能说的秘密》由安乐影片有限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黑白键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

2007年7月15日,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将电影《不能说的秘密》在中国大陆地区之“通过有线和无线网络向公众传教、提供作品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之定时在线播放、下载、传播的权利……)”授予给原告独家所有,“授权期间为永久,起始期限为电影拍摄完成之日”。

2007年7月15日,黑白键制作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内容与银都机构有限公司的《声明书》相同。

2008年4月9日,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内容与银都机构有限公司的《声明书》相同。

上述三份声明书复印件与原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略)陈锦程公证证明一致。

2008年9月9日,安乐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对于风行网(www.x.com)使用涉案影片的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启动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x.com,进入该网站首页,该网站的爱情栏目下华语频道中第4页,出现了涉案影片的剧照、评分、导演等信息,点击该影片的剧照,进行播放、下载后,在本地硬盘生成一个396兆的视频文件,双击该文件后也可以完整观看涉案影片。在该片播放过程中,视频中显示“BT无忧无虑www.x.com”、“郑重声明:本作品……来自于互联网……版权归原电影公司所有……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

安乐公司为证明其支出了(略)费用,提交了安乐公司与上海天闻(略)事务所签订的《聘请(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每小时1000元支付(略)费,总额不超过2万元。安乐公司还提交了香港陈锦程(略)事务所(略)公证费收取单,证明其维权支出费用港币x元。

诉讼中,风行公司称其已经停止播放涉案电影,安乐公司予以认可,并放弃要求风行公司停止在线播放及下载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该电影的光盘、电审故字[2007]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声明书、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聘请(略)合同、收费单、公证书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安乐公司经涉案影片的联合摄制单位授权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风行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风行网(www.x.com)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下载,侵犯了原告继受取得的著作权,应依法相应的侵权责任。

风行公司辩称,其只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涉案影片在播放过程中,在视频上方也已经出现了相关的版权信息,风行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风行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进行相关的分类,并对涉案影片的信息进行编辑、整理,出现了涉案影片的剧照、导演等信息,风行公司此举显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于风行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损失的赔偿数额,因安乐公司既未证明原告损失数额,亦未证明被告获利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案情予以确定。安乐公司为诉讼支出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万元;

二、驳回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五十元,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卢正新

二О一О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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