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曹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某,女,住(略)。
被告陶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曹某诉被告曹某、陶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告系两被告之子。1983年,原、被告共同申请获准后建造了一南一北两层楼房各X幢,1998年,原、被告再次共同申请获准后,在上述房屋中间建造了两层楼房X幢。2010年5月,两被告离婚。现原、被告之间为系争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中最南面X幢楼房产权归其所有。
两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要求确认北面两幢楼房中的底层产权归被告曹某所有,上层产权归被告陶某所有。后原、被告双方因对诉讼费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队某号的房屋中,最南面两层楼房X幢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曹某所有,北面楼房X幢中的底层房屋产权归被告曹某所有,上层房屋产权归被告陶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