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2009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湖南民海(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婵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2009年3月4日罗某某由X号监室转至X号监室后,经常体罚、虐待同监室在押人员戴伟等人。2009年3月13日上午6时30分监室放风时,被告人罗某某指使同监室在押人员刘某丙体罚另外三名在押人员戴伟、张某某、瞿某某,自己则在放风场内上厕所,后在监室与放风场之间的铁门处遇见戴伟,便朝戴伟的左上臂处连踢两脚。随后,罗某某要求戴伟单腿独立,一只手模仿抽烟动作。戴伟走到放风场内靠墙边做好上述动作后,罗某某朝戴伟着地的单腿处猛扫一脚,致戴伟跌倒在地后头部撞于墙面。戴伟回到监室后随即出现呕吐、口流白沫等症状,罗某某认为戴伟在装死便阻止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民警报告。当日上午9时许,罗某某被提出X号监室到溆浦县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后,该监室的在押人员遂将戴伟的情况报告看守所民警。戴伟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性脑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3月15日死亡。针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体罚、虐待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在犯盗窃罪的判决宣判后发现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阻止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报告,体罚戴伟系受看守所干警指使。辩护人刘某甲提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罗某某的行为并不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2009年3月13日上午6时30分,溆浦县看守所X号监室放风时,罗某某指使同监室在押人员刘某丙体罚另外三名在押人员戴伟、张某某、瞿某某,自己则在放风场内上厕所。后罗某某在监室与放风场之间的铁门处遇到戴伟,便叫住戴伟,对着戴伟的左上臂连踢两脚,并要求戴伟做单腿独立,手模仿抽烟的动作。戴伟靠墙边做好上述动作后,罗某某便朝戴伟着地的单腿扫了一腿,致戴伟跌倒,同时头部撞在墙上,发出“砰”的响声。后戴伟慢慢站起并叫疼,罗某某看了下觉得没事就回了监室。约7时,监室收风开早餐,戴伟说恶心、想吐,便没有吃早餐,还去监室的厕所呕了几次,但都没有呕出东西来,后被人扶上床睡了。戴伟上床不久就打起呼噜,声音很大,口角流出白沫,而且怎么也叫不醒,同监室的人商量向看守所报告,但是罗某某不准。约9时许,罗某某被提出监室去溆浦县法院开庭后,X号监室的其他在押人员遂将戴伟的情况向溆浦县看守所报告。管教干警见状将戴伟送往医院救治,戴伟因伤情严重,经救治无效于2009年3月15日死亡。
另查明,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还查明,罗某某曾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溆浦县邹伟涉嫌故意伤害和周彩和涉嫌贩毒、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已依程序将该线索移送至溆浦县公安局,现尚未查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出具的湘怀检技鉴[2009]X号法医学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鉴定人戴伟系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性脑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头部外来暴力作用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2、溆浦县看守所出具的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及溆浦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单、CT诊断报告单、麻醉记录、医嘱单、三测单证明,戴伟进看守所时的身体状况正常,被送医院后的身体状况恶化及死亡诊断为急性脑疝形成,左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呼吸循环衰竭。
3、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溆浦县看守所X号监室。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13日6时30分,监室放风,他在放风场洗漱完准备回监室时,看见罗某某在放风口将戴伟叫住,朝戴伟踢了两脚,然后要求戴伟做单腿独立,手模仿抽烟的动作,他回监所后不久就听见“砰”的响声,便跑出来,看见戴伟慢慢从地上站起来,很痛苦的样子,回监室后,戴伟没有吃早餐,还说头疼、恶心、想呕吐,去了几次厕所但没有呕出来,后来便上床睡了,打呼噜很大声,口角还留白沫,罗某某开庭后他就按报警器报告了看守所干警,狱医看了让送医院,几天后就听说戴伟死了。
5、证人瞿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13日6时40分许,监室放风时,他打扫完卫生来到放风场,看到戴伟靠墙站起,罗某某朝着戴伟的左手臂踢了几脚,还要戴伟将一只脚搭在另一只脚的膝盖上,一只手模仿抽烟的动作,戴伟把动作做好后,罗某某对着戴伟着地那只单脚扫了一脚,就听“砰”的一声,戴伟摔倒在地,脑袋撞到墙上,戴伟站起来后说头疼、恶心、想呕吐,早饭也没有吃,后被扶上床,不久就发出很大声的呼噜声,嘴角还留白沫,他用卫生纸把白沫擦了,并要求打报告,但罗某某不准,过了一会罗某某开庭去了,到第二次放风时戴伟仍摇不醒,监室的人商量后便报告了看守所干警,狱医看过后将戴伟送去医院,后来听说戴伟在医院死了。
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13日6时30分,监室放风,罗某某去放风场上厕所前让他把戴伟、张某某、瞿某某三人“整”一下,他便把戴伟的手踩了一脚,罗某某上完厕所后,朝戴伟踢了几脚,还要求戴伟单腿独立,手模仿抽烟的动作,戴伟做好动作后,罗某某对着戴伟独立的脚扫了一脚,戴伟就摔倒在地上,脑袋撞到墙,发出“砰”的声音,戴伟自己站了起来,回监室后早餐都没吃,还跑去厕所呕了几次,后来就上床睡了,不久就很大声的打鼾,口角流白沫,同监的人要求报告,罗某某不准,约9时,罗某某开庭去了,戴伟仍然昏迷,监室的人于是报告了看守所,不久看守所将戴伟送往医院,两天后听说戴伟在医院死了。
7、证人贺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13日6时许,监室放风,他在水池边听见罗某某叫刘某丙把戴伟等人“搞”下,后刘某丙叫戴伟和张某某把一只手放在台阶上,然后上去把两人的手踩了几脚,后罗某某过来叫住戴伟,这时他去打水,不一会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响,他回头一看,看到戴伟摔在地上,头靠墙,屁股坐在地上,慢慢地站来起来,很吃力很费劲的样子,还说头疼、头晕、想呕吐,张某某和瞿某某扶戴伟去厕所,戴伟想吐却没吐出来,后来戴伟早饭也没吃,被扶上床了,不久就开始打呼噜,声音很大,口角也流出少量白沫,监室的人都讲要报告,但罗某某不让,过了一段时间后罗某某开庭去了,刘某乙就按了报警铃,狱医看过量了血压后就让人把戴伟送医院了,后来听说戴伟在医院死了。
8、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13日6时30分许,监室放风时,他去洗脸,在放风口处听见罗某某叫戴伟“抽支烟”,后他在换鞋时听见放风口方向传来“砰”的一声,转头一看,看见罗某某站在放风口,戴伟斜躺在墙上,右边头还靠在墙上,后来收风回监室,戴伟说想吐,瞿某某就扶戴伟去厕所,他听见戴伟在厕所里发出呕吐的声音,后戴伟没有吃早餐,被人扶上床,不久就打起鼾,声音很大,嘴角还流出白沫,监室的人商量去报告,但是罗某某不准,不久罗某某去开庭了,戴伟仍打鼾流白沫,监室的人便按了报警铃,后戴伟被送去医院,几天后听说死了。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13日6时许,监室放风时,他在监室搞卫生,到收风的时候,戴伟很疲惫地回到监室,没有吃早餐,后来同监室的人把他抬到床上睡了,并有人向看守所报告说戴伟病了,看守所的人就把戴伟带走了。
10、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的基本情况。
11、(略)人民法院(2009)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1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3月13日6时30分,监室放风,他去放风场洗漱时,在监室叫刘某丙把戴伟、张某某、瞿某某三人“整”一下,然后他就去上厕所了,后他在放风口看见戴伟,便将戴伟叫住,并朝戴伟左上臂踢了两脚,再让戴伟单腿独立,手模仿抽烟,等戴伟做了这个动作后,他对着戴伟独立的单腿扫了一腿,戴伟便摔倒在地上,头撞到墙面发出“砰”的一声,后戴伟站起来,说头疼,收风后,戴伟在监室说头晕、恶心,还到厕所去呕了几次,但没呕出东西,戴伟没有吃早饭就到床上去睡了,不久就打呼噜,声音很响,嘴角流白沫,约8时许,他被提去开庭,约11时许,他回监室看到戴伟不在了,听同监室的人说是被送医院了,过了两天,便听说戴伟在医院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被羁押期间,在监室内对同监人犯进行体罚,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某某提出“其没有阻止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报告,体罚戴伟系受看守所干警指使”的理由。经查,证人瞿某某、刘某丙、贺某、夏某某均证实当被害人戴伟受伤后提出将戴伟受伤的情况报告管教干警时,罗某某予以阻止,其辩解体罚戴伟系受溆浦县看守所干警指使无证据证实,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刘某甲提出“罗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经查,罗某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明知当被害人戴伟单腿独立时,朝戴伟着地的单腿扫一脚会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仍朝戴伟着地的单脚扫了一腿,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提出“罗某某的行为不是造成戴伟死亡的唯一原因”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戴伟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出血量达x,已足以危及生命,其颅脑外伤是致命伤,头部外来暴力作用为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还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曾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但相关机关尚未查证属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罗某某在犯盗窃罪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前后两罪实施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云生
审判员李放鸣
代理审判员杨捷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