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王某某,女,通许县人。

被告曹某某,男,通许县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继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年一岁零四个月。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曹某某同意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自理,双方对财产也无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曹某雨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闫继生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厉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