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通许县人。
被告曹某某,男,通许县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继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年一岁零四个月。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曹某某同意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自理,双方对财产也无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曹某雨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闫继生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