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南召县X镇个体户杨某在南河店镇X村范前组购买土地过程中,范前组群众要价10万元一亩,为了降低地价,杨某送给被告人王×1万元、被告人李×3000元、被告人马××、黄××各1000,后杨某以7万元一亩的价格购买范前组土地3.68亩。
被告人杨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不予辩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王×、李×、马××、黄××、汪××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