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林某乙,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黄某丙、吴某某、刘某某、林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丙、吴某某不是主要财产共有人,被告吴某某主体不适格,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对被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