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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三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5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51岁。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56岁。

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上诉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太、田秋斌,原审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的受理费1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凯民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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