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5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51岁。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56岁。
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上诉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太、田秋斌,原审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的受理费1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凯民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