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布依族。
2011年7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1年11月1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马建波
审判员谢寅斌
人民陪审员张小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