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林某。
唐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某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6日前履行义务,但其未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扣划的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