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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温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经常生气并分居。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010年10月20日以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2010年11月14日再次起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期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依法应驳回原告温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温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春旭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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