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昭伦,(略)所(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本维,(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女,20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庆才。(略)所(略)。
上诉人周某甲为与被告上诉人周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0)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周某甲于2010年7月29日以前归还周某乙x元及利息500元,此款交由周某乙直接监护人陈某某代管。
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
周某树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某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张雪方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