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刘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刑初字第103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与手拉手公司的负责人孙××电话商妥以人民币x元买下位于郑州市X乡X村东地、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院内北边沙岗上面的林木一事,后与被告人刘某某合伙。当日下午,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某带着雇佣的同乡李××(音)、李××(音)、李××(音)、李××(音)、郑××(音)等人开始伐树,并将x元交给孙××。2009年3月31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东地、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院内北边将正在实施滥伐林木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2009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滥伐的槐树共409株,材积共为17.86立方米;被滥伐的杂木共197株,材积共为14.35立方米;被滥伐的杨树共4株,材积共为0.30立方米;被滥伐的桐树共6株,材积共为1.11立方米。所伐活林木蓄积量共计为33.7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郑州果树研究所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郑州市手拉手集团管城种植分公司院内滥伐林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养鸡场院内滥伐槐树材积表,收条及委托书复印件,证人张××、李××、李××、孙××的证言,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1、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志强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