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穆××,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峰辉,河南君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穆××为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孙××承担。
审判长: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郭卉
人民陪审员:刘红勤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