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元凤,(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元凤,(略)所(略)。
原审被告:重庆市华容运输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略)。
负责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吕某某及重庆市华容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