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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上诉一案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甲,男,1989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又名王X、王某东),男,1968年生。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县长。

王某乙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设

审判员赵晓松

审判员梁坤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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