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续东波,灵宝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马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刘某某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长周英武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