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赵雄,(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