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又名周某二,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
上诉人周某乙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谷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某甲于2007年10月5日向被上诉人谷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谷某某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x元),每月归还壹仟元。欠款人周某二”。此后,周某甲于2007年11月7日偿还1000元,2008年2月4日偿还800元,其余款项没有偿还。2008年7月15日,谷某某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甲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于2008年10月21日前归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某欠款6000元,谷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还,周某甲则归还谷某某92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37.5元,由被上诉人谷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本调解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张春生
审判员文利英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