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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郴民一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郴民一终字第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又名周某二,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

上诉人周某乙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谷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某甲于2007年10月5日向被上诉人谷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谷某某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x元),每月归还壹仟元。欠款人周某二”。此后,周某甲于2007年11月7日偿还1000元,2008年2月4日偿还800元,其余款项没有偿还。2008年7月15日,谷某某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甲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于2008年10月21日前归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某欠款6000元,谷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还,周某甲则归还谷某某92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37.5元,由被上诉人谷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本调解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张春生

审判员文利英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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