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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孙XX,男,29岁。

诉讼代理人要X,女,59岁。

被告人任某某,女,32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XX及其诉讼代理人要x,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任某某有配偶而与尉氏县X乡X村民崔XX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现在已有身孕。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xx的陈述,证人崔XX、崔一X、赵XX等人的证言,结婚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尉氏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及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崔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俊豪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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